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偶爾學理性整理,是有必要的。    

 

第一條  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,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,改善生活環境,維護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法。  

 

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意旨:  

次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條規定:「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,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,改善生活環境,維護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法。」,可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改善生活環境,維護國民健康,而控制場址之公告目的,是讓民眾得知污染情況,主管機關並得依實際需要,命污染行為人、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為必要之應變措施。  

 

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:  

按「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,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,改善生活環境,維護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法。」(略)分別為土污法1、第2條第17款、第7條第5項、第12條第12項、第13條及第38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。由土污法前揭規定觀之,立法意旨開宗明義即表明係以預防及整治污染,確保資源永續使用,改善生活環境,維護國民健康為其首要目標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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